核心提示
遂宁市日前正式出台新版的《遂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计费、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新版《细则》呈现物业服务企业需进行价格备案,利用公共场地停车收费,收费标准需过半业主“同意”,业主装修新房物管不得重复收费,明确物管违法行为等四大亮点。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市在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遂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日前,我市正式出台新版的《遂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分“总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物业服务收费形式”“实施”“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监督与检查”等八章29条,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的计费、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季度新版《细则》四大亮点
亮点一:首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进行价格备案”
新版《细则》在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单位、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还首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进行价格备案”。
新版《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价格备案时应当提交四个方面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亮点二:公共场地收费标准需过半业主“同意”
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利用住宅区共用场地及设施开展停车服务,但收费标准如何确定,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记者在查阅旧版《细则》时发现,在这一“焦点问题”上作出的规定却较为简略: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新版《细则》中,这一“焦点问题”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及设施用于停车服务的,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未建立之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应征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亮点三:业主装修新房物管不得重复收费
我市根据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新房装修中物业重复收费等问题,在对旧版《细则》的“相关价格、收费的管理”部分进行完善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施工企业的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版《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管理服务费用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新版《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已含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遂府办发(200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亮点四:明确物管违法行为无法“钻空子”
旧版《细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哪些属于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不少市民表示,“由于未作明确细则的规定,让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钻空子,应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作详细罗列,以方便广大业主维权。”
对此,新版《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报批或备案手续的;不亮证收费、不明码标价的;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其他价格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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