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之藤扎根于群体意识的肥沃土壤,紧紧攀附在房地产业这棵不断成长的大树上,如今已是郁郁葱葱、枝繁叶茂的光景。然而,见到这充满生机的一抹新绿时,我们并没有感到丝毫的开心和喜悦;当新一轮的业主维权活动高峰到来的时候,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都开始感到无尽的惆怅和痛苦。在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背后,究竟还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如何透过这些矛盾纠纷,找到解决此类问题的一般方法?在此,笔者将通过对发生在近期的一些业主维权事件的关注,探究矛盾发生的根源。要知道,有了痛苦就有了解决问题的机会,毕竟痛苦不是白白忍受的,而幸福也不是没有代价的。
痛苦之一:房地产商“违约”,物业公司“埋单”
『事件回放』据住在北三环某小区的业主秦先生介绍,从2002年办理入住至今,由于开发商资金周转的问题,在楼宇销售时作为小区一项重要配套建筑承诺给业主的小区会所却一直未能建造。加之小区车位紧张、临时用电也未能及时改造等原因,直接导致业主的不满,由此“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从2003年起,小区有10余户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到2004年,人数增至40余户;虽然小区物业公司在此期间做了大量解释工作,到了2005年,人数却增加至近80户。据不完全统计,在三年间由此原因造成的业主欠缴物业费金额共计40余万元。由于矛盾的根源之一——小区会所问题迟迟没能解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数量还在逐年增加,而且由此引发了不交费业主直接侵害交费业主利益的恶性循环,同时物业公司也因此经营亏损,难负其重,蜂巢物业网首发。
『分析点评』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房地产开发的一些遗留问题引发的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占到总量的80%以上。比如说,开发商对小区规划的任意变更、房屋工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都属于此类范畴。而引发的物业纠纷,却使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许多无端的指责、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成为众矢之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老总无不对此忧心忡忡:房地产商“违约”凭什么要物业公司“埋单”?笔者认为,“建管分业”已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大趋势,物业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后期管理者,不应该承担由于房地产商“违约”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这一点不仅要业主充分认识,而且应该得到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支持。
痛苦之四:物业管理公司遭遇“执法难”,直面权利界定尴尬
『事件回放』一提到物业服务,住在清河小营附近某商住两用小区的苏女士就颇有感触,她虽然负担着每月每平方米2元左右的物业管理费,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比如:每天晚上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家,一打开门却发现散落在地上的各式小广告,隔三岔五地就会在门缝里发现塞着的小广告,其中有做美容的、卖二手办公设备的、健身的,有一天居然塞了4张一样的名片,都是楼下家政服务公司的。本来苏女士对这些东西有了免疫力,也就一笑了之随手扔到了垃圾箱里,可随即联想到小区治安,发小广告的人就这么简单地进入小区楼内,不知道单元的防盗门还有何用?而且,这些非业主人员的随意出入,严重危及到了小区业主的安全。
『分析点评』据了解,由于小区为商住两用物业类型,楼内业主构成比较复杂,针对小区泛滥的“小广告”问题,物业公司已经有针对性地张贴过几次公告,并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严格登记盘查,同时,物业公司利用安装在每个单元门口的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成功地抓到过几名散发“小广告”的人员,有效地抑制了楼内“小广告”的泛滥。但对于在小区内“原发”性的“小广告”问题,物业公司确实感到非常棘手。物业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无奈地表示,在小区入住的这些公司都有工商部门的合法手续,要制止他们散发“小广告”,确实比较难办。而且,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处理印制、散发“小广告”相关人员执法的权利,对于楼内一些公司的上述行为,物业公司只能进行善意的劝诫,很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这就给物业管理出了一道难题:管还是不管?如果管的话,物业公司没有此项权利,不能代替相关部门执法;而不管就是“不作为”,也不可取。因此,建议物业公司在摸清小区里的实际情况后,与“公司业主”进行沟通交流,有针对性地利用小区公告栏张贴宣传相关广告信息。同时,长期被“小广告”所困扰的物业公司也应该主动积极地与街道、城管、公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利用自己熟悉情况的优势,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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