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今后,江苏各基层人民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在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纠纷、银行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
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高院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便利诉讼的又一举措。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民商事案件速裁是指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工作机制。法院将最大限度地依法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在传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更注重利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如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及时传唤当事人;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方法,力争使每起案件都能收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各地基层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或设立专门审判庭,负责民商事简易案件的速裁工作。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案件,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当在立案登记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调解,属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时应当确定适用速裁程序:
(1)小额诉讼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7)银行卡纠纷;
(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10)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11)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
(12)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
其中,“一定诉讼标的额”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案件情况自行确定。
《意见》同时明确,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评估、鉴定申请的,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涉及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房地产领域的新类型纠纷;
(6)破产清算案件;
(7)除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外的特别程序案件;
(8)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9)立案登记法官认为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
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其中,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应当当即送达。确实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并最迟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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