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明确该《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2年8月/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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