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这个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是我国现代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最早发展的地区,也是中国房地产改革后业主阶层产生的最早地区。深圳市的行政管理机构,从来都被全国人民看成是一群最具有先进性和最具智慧的群体。而他们的先进性,在今天却和历史上其他先进团体一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步丧失。《导则》这份文件,就集中体现了文件制定部门以及上级批准部门对私有财产权利及其不恰当的行政权利越位。

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说自己人力不足,而另外一方面又自己给自己赋予更多的权利去管理(实为干涉)别人的权利和行为。我想问的是,自己既然那么忙,还有足够的时间去“履行”《导则》中所规定的政府职责吗?如果你们懈怠履行,你们将承担什么责任呢?人民代表将如何监督你们的这些工作呢?这些,还权且在不问你们是否有权利把业主私有财产的权利“抓”到自己手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百姓,是“法不禁止则可为”;而对主管部门,则是“依法行政”,即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果连这个基础知识都不能掌握,何谈依法治国,何谈依法行政,何谈执政能力,何谈构建和谐社会,何谈自身的先进性……

一个行政机构的执政能力,不是体现在它如何把属于业主的权利以强力的方式抓到自己手上。而是在立法机构确立的法律框架下,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协调社会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管制,尽管是我们几千年来、几乎是唯一的行政管理手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党和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小政府大社会”对构建和谐社区的真正意义。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财产权利和政府行政权利的界定已经非常清楚了。这里无需赘述。而《导则》则明显是将业主的财产权利这一私权当成公共权利来看待了。

如何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如何使得政府机构具有先进性和智慧性,是各级人大代表应该考虑到的。而目前一些人大代表,还满足于自己提行政管理议案而不是立法议案。如果政府官员自己不懂行政管理,还需要人大代表来提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的建议,那干脆就换有能力的人干!如果干脆人大代表自己干,这就成了笑话!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我们应该提醒各级人大代表选择好、监督好公仆组织和公仆们。因此,建立一套行政规章纠正系统甚至立法活动的纠正系统(违宪审查系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代表们的历史责任。

从实际操作层面,我个人觉得深圳邹家健先生的社会实践告诉了我们答案:任何没有权利基础的强权,最终都将在权利人面前消失。因此,只要我们真正为业主利益做事,认真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导则》中侵犯业主权利的内容,在业主大会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是透明的!你能“罢免”业委会主任,业主会再选上他!因为,权利是业主的。

这就是:民主从社区开始,居住改变中国!

当然,深圳也是中国第一批业主产生的地方,深圳的改革启动了全国的改革,深圳的物业管理,带动了全国的物业管理,深圳的业主维权,也应该且必将带动全国业主的维权活动,使维权沿着依法、理性的轨道进行。

而业主权利的维护,除了向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外,还有政府行政行为对业主权利的侵权。以前的财产乱摊派,是对企业的侵权,现在的权利乱行使,仍然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侵权。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5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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