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除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费标准进行规定外,还对资金如何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据悉,今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再只由相关部门代管,各小区所在业主委员会也可直接管理。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建筑物表面清洁、维修可以使用相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产权人承担相关费用。无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40元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金,有电梯住宅、非住宅、别墅每平方米缴纳50元。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棚(不包含私有车库及车棚)、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方便群众更快捷地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中明确,该资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也可委托银川市物业办代管。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选用银行需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账目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及应急使用预案等内容。业主委员会如要使用该资金,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报请银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出具证明,业主委员会持证明到银行划拨资金。银川市物业办及业主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资金详情。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开户的物业项目小区,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渡期后,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

附:《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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