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Pm86.com讯:2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局获悉,《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规定》今年全面实施,目前,哈市住房局正在协调各区落实中,已有一部分物业企业缴存了保证金。今后,一旦物业公司恶意弃管,或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管理部门可动用保证金。
物业企业按信用等级缴存保证金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分户立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以物业项目为单位,按照该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年度应收额10%比例一次性缴存;凡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缴存到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户,本规定实施前已承接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缴存保证金。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缴存: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免于缴存信用保证金;评定为良好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按照应缴额的50%比例缴存;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金按照应缴额的100%比例缴存。
保证金制度增加物业弃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经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启用信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费用,不得使用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将信用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利息全部返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退出物业项目的,暂不予以返还保证金。
哈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保证金制度的启用,对物业服务企业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加大了物业公司随意弃管的成本,同时在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提前退出时,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接管,提供一些最基本的物业服务,直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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