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各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与《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配套使用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从合肥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hffd.gov.cn)下载。

附:《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一、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人在招标之前要成立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招标的整个活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商务谈判;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编制招标文件

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从合肥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www.hffd.gov.cn)下载。

三、招标前期备案:招标人在招标之前持有以下材料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招标备案申请表》;

2、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平面规划图等;

3、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4、招标工作小组名单;

5、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途径发布招标消息,如召开招标新闻发布会、公布招标公告(广告)或函寄投标邀请书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采取抽签的形式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通常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质量认证证书、财务状况、社会信誉、人员结构、技术装备、管理规模;以往业绩,己承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经历和企业背景情况等证明材料。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六、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他们提供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以利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出符合本物业区域管理具体情况的投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答疑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会向招标人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招标人给以澄清或解释。招标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快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前会议,或安排投标人实地勘察物业现场,由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或澄清,解答或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八、接收和收存投标书

招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地点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审查,如认为收到的文件各项手续齐全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的凭证,并妥善收存投标文件。对于在规定的时间之外送来的投标文件和没有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办理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九、组织开标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所有有效投标文件都应在检查密封后当众给予拆封开标。

十、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评标会上,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根据标书评分、现场察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同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被确定中标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也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返还其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招标人在通知投标人中标时,应同时邀请中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中标人在期限内拒不签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十三、其它要求

招标结束要对招标活动进行总结,结算招标活动有关费用,对招标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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