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12月1日起,新修正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了。修订后的《办法》中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明确规定,物业企业要解除物业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要解聘物业企业,均需提前60天告知对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后,原物业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在2010年9月9日和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

甘肃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次对《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中,删除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一条与物业无关的内容。对十条内容进行了简单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并明确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总体上,也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有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措辞上也更严谨更细化。”该负责人称,新的《办法》于12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新修正《办法》解读

房子住满两年 需召开业主大会

新《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物业企业逾期不移交手续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的第三十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做了相应的规定,且对拒不移交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60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收益应用于专项维修资金

新《办法》规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未入住的空房 应缴纳70%物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随意改变房屋用途 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明确,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3.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4.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一旦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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