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日讯 烟台市物价局和烟台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对物业收费进行了全方面的规范,比如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服务费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协定。车位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双方约定。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物业收费减免的政策。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
在对停车收费的减免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已购买车位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停车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减收确认方式和比例予以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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