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物业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本无可厚非,但有业主却反映,自己明明还没入住,物业公司却要求缴纳物业费了,这着实让人心里不舒服。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对不对?而拿房时,物业费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呢?

案例:

未按照开发商交付日期拿房

多交1个月的物业费让业主不满

近日,市民王小姐向记者反映,她于3月18日去拿房时,却被物业人员告知,物业费要从2月20日开始算起。“2月20日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当时确实也收到了开发商的通知,但由于贷款没有到位我就没有去。”王小姐解释,直到近期贷款下来了,她才去拿房,但物业人员却要多收1个月的物业费,让她十分不解。

对于王女士的疑问,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解释道:王小姐收房时,他们是严格按照入住通知书要求交付的日期来收取物业费的,至于王小姐所说的贷款问题,纯粹是个人原因造就,所以并不妨碍他们按照规定收费。

那么,物业费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呢?

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物业企业是根据购房合同收取物业费的。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业主从接收房屋开始,就对房屋享有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并享有物业公司与业主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服务”以上工作人员表示。同时根据我市《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不超过一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包括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等)。

如果业主一直不收房

那物业费是否可以一直不交?

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误以为自己什么时候拿钥匙,物业费才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因此往往忽略了与开发商约定的交付日期,对拿房行为“随心所欲”。那么,如果这些业主一直拖着不拿房,那物业费是否就可以一直不交呢?

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回应道,《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即在开发商通知业主拿钥匙之日前,物业费一直由其承担;可如果房子具备了交付条件,那么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只要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经明确了交房日期,因自身原因而没有及时收房的业主,仍然不能避免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了约定服务,物业公司有权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由此得知,以上案例中,小区物业追缴王女士物业费的行为是正确的;而王女士因自身问题没能按时拿房,物业费仍应从合同约定中的交房时间起算。

业主不按时拿房,会产生哪些后果?

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道,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业主领取商品房,是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按约领取商品房。

如果业主不依约领取商品房,后期商品房毁损、灭失等相关风险将由业主承担;此外,因该商品房导致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将由业主承担,如第三人利用该商品房诈骗他人房租、钱财等。(扬州物业网 尹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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