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业主为了扩大自家的活动范围,或给停车置物提供方便,纷纷将手伸向了靠家附近的公共区域,将其占为私有,殊不知,这些行为在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同时,也给小区安全治理制造难题。
现象一:
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自用面积
近日,家住扬子江路附近某小区业主爆料,这几天,他发现小区某栋一楼后面公共用地上,多了一座“房子”。“这房子是突然建起来的”爆料人员介绍,这户人家是一楼业主,目前正在装修。在他家南侧,院子周围的绿篱被扒掉,建起了围墙;在他家北侧的公共用地上,有一座用砖头和窗户搭建的“房子”。根据他的观察,这座“房子”占地面积达数十平方米。
“扒绿篱建围墙,在公共用地上建房子,这也太过分了”这名业主表示,建小区之初,公共区域是有规划的,他希望不要让乱搭乱建之风在小区扩散。
据悉,该业主已将这一现象向邗江区城管部门进行了举报。邗江城管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接到举报后,他们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他们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将阳光房拆除。“违法搭建阳光房等不但破坏了小区的结构,影响了小区的整个环境与美观,同时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会坚决依法处理,请个别业主不要再抱侥幸心理”以上工作人员提醒道。
现象二:
占用公共区域解决停车需求
为了满足私家车停放需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居民将目光放在小区消防通道上,将小区的公共道路,利用一个个地锁宣告主权,归为私有。东区居民胡阿姨对此大倒苦水,坦言小区内不少业主争抢地盘安装地锁,致使原本宽敞的道路变得狭窄,“光是我家附近就有十多个地锁,更何况整个小区了,到处都是‘暗器’”。
与胡阿姨有同样烦恼的还有业主李先生。李先生透露,其居住楼栋附近的公共区域每天都被私家车占据,“北边楼栋的一楼都是私家车库,但有些业主嫌停进去麻烦,直接就将车停在车库门口,影响进出不说,还将公共区域变‘私有’”。不过,采访中,部分一楼车库业主也解释道,不是他们不想停进车库内,而是“不敢”:“有些业主随意将车停在车库前,使得我们进退两难”。
我市多家物业企业相关人员表示,针对业主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他们曾多次劝说和制止,但部分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依旧我行我素,“一个小区的环境在需要物业公司管理的同时,更需要广大业主的爱护、支持和配合,我们希望广大业主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配合做好车辆管理工作,传递正能量,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家园”。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不少业主对于公共区域的共用意识不强,甚至认为自家附近的区域只要不妨碍别人就可占为己有,只是这种想法正确吗?
疑问一:
公共区域到底包括哪些?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而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疑问二:
公共区域的归属主体到底是谁?
对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市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除了业主房屋内专有面积,小区其他区域均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疑问三:
占用公共区域有何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占用公共区域的形式五花八门
你知道该向哪些部门投诉吗?
生活中,大家不难发现,不少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或是毁绿种菜,或是私装地锁,这些行为要么影响小区形象,要么埋下安全隐患。尽管大家在发现情况后,都习惯于第一时间向物业反映,但由于其企业属性,没有执法权力,有时在劝阻过程中,也会遭到部分违规业主的无视。不过,我市法律人士透露,物业企业只要做到及时劝说、制止、举报备案则视为尽责,而要想打击这些违规行为,主要还是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
面对各种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该由哪些部门负责查处,你知道吗?据悉,我市最新发布的《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各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方便市民投诉有门,进一步落实了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开展监控安防、养犬、房屋租赁等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擅自占用和损坏住宅小区公共绿化、损害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的生产经营户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影响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扬州物业网尹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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