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月豪庭安装宠物拾纸箱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然而近期,山东青岛一小区却发布了“禁养宠物”的通知,要求有宠业主,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宠物送走。该通知张贴后,导致小区内许多业主,遂向新闻媒体曝光,一时间成为“社会焦点”,引起热议。

事件回顾:

山东青岛一小区

发布“禁宠令”引争议

近日,山东青岛有市民反映称,青岛北村新苑小区张贴了禁养宠物通知,要求所有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将宠物送走。上述时间截止后,如果违反规定,将对租户或买房的业主宠物进行强制清理。

据物业负责人介绍,因小区养犬较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出行等,经过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商讨后才做此决定。因通知下发后争论不断,后改为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计划建立养犬业主自助管理系统、规划出禁止溜犬区域等。

目前,该小区的“禁宠令”因受到的社会舆论较大,已停止运行。

记者走访:

养宠衍生诸多问题

一方求安全,一方求空间

针对以上事件,记者走访了扬城多家小区,确有一部分市民对该做法表示赞同。

西区一小区业主王先生表示,其居住的小区老人多、孩子多、宠物多。然而不少养宠业主却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漠视遛狗不栓绳、不带牙套的行径,“有时候我们抱着孩子散步,突然就有陌生犬上前抓挠,其主人也只是将它喊走,并没有过多举措”。王先生认为,如果养宠行为与确保业主安全相冲突,还不如“一刀切”,以人为先,禁止小区内养宠。

市民葛女士也反映,其居住的隔壁楼栋一宠物狗,每天狂吠不止,严重影响全家的日常生活,“这只狗三更半夜也在叫,孩子放学回来看书、休息都得不到安宁”。她坦言,虽然向小区物业投诉过,但养宠业主还是我行我素,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既然如此,还不如把在小区内养宠给禁了”。

不过,在走访中,记者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如果全面禁宠,是不是养猫、养鱼都不行了呢?”东区居民蔡女士质疑,小区物业是否具有这样的权利,“不文明养犬行为造成的影响,却需要全部饲养宠物的业主来承担,在我来看,有些过于草率”。

市民刘先生也表示,“禁宠令”实际是在助长弃养风气,“这一决定但凡有一天成真,那让很多得不到妥善安置的宠物何去何从,怎能保证它们不会被无情抛弃”,刘先生认为,抛弃宠物才是给社会增添负担,“我父母居住的小区内有多只弃猫,反而到处繁衍,肆意乱窜”。

采访中,新能源物业人员坦言,对于不少有宠的业主来说,宠物是他们的“孩子”,也是家庭成员的一员,禁养通知的一刀切,是让全体养宠人为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买单”,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因为一部分人无故“背锅”导致矛盾愈演愈烈,“文明是管出来的,文明养宠需要将个体责任制度化、规范化,从行政管理层面上建立明确的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做出处置和罚款”。

一点疑问:

物业是否有权利

禁止小区内饲养宠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养宠物成了一种风气,尤其是养狗人士越来越多,“人狗矛盾”成了一个社会治理的难点。记者通过网络发现,山东青岛北村新苑小区此次“禁宠令”已不是个例,全国已有多城市小区发布过类似通知,但最终都因为社会舆论作罢。

至此,也有不少市民质疑,物业企业是否有权禁止业主在小区内养宠。

对此,记者特咨询了我市法律人士。该人士回应,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绝对禁止公民养宠物,也就是说公民有养宠物的自由,也有不养宠物的自由,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单方决定。但我市2010年发布的《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养犬行为提出了相关要求:

扬州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扬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沟、壁虎河、夹江、长江合围以内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可以饲养1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民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问:

调解养宠纠纷

是否在物业企业服务范围内?

养宠在小区内产生纠纷,业主往往会向物业企业寻求帮助,“关于养宠的投诉我们接到不少,对于养宠的矛盾我们也调解不少,然而因为养宠问题没能彻底解决,业主反而将错归咎在我们身上的也很多”。采访中,有物业企业大喊委屈,管,养宠业主觉得他们多管闲事;不管,其他业主认为他们没有尽责,那这到底在不在他们的服务范围内呢?

以上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主要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以,只要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则视为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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