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家中被盗、车辆被刮、绿化不足,这些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近日鄞州法院公布的91起物业纠纷案件,除调解和撤诉的外,其余均以业主败诉告终(9月1日《宁波晚报》)。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一直处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之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所以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抱怨业主不缴费,所以服务很难到位,导致恶性循环。
此类纠纷,物业公司举证业主“不缴费”容易,业主举证物业公司“服务差”则很难。因此,业主“败诉率”之高并不能说明业主就一定理屈,更多是因为业主“证据意识不强”。生活中,物业公司服务范围较广,业主不可能稍有不满就“诉诸法律”,而且打官司费时费力,大部分业主只好以“拒缴物业费”对抗。
有人说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种“信托合同”,笔者很赞同。两者天天打交道,应多一些“温情脉脉”的“互信”,而不是“陌如路人”的“互防”。对业主来说,“拒缴物业费”不是一张能制衡物业公司的好牌,因为这么做损害的是更多业主的利益;对物业公司来说,不能“服务时找不到人,要钱时准时上门”,应多从自己的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找问题,努力取得业主的信任与配合。要知道,不缴费的业主不一定是坏业主,但经常打官司的物业公司绝对不是好物业公司。因为,“赢人心”比“赢官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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