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略省上诉法庭

原告方:约克区第890号共管物业法人

原告方辩护人:布鲁斯·R.贾格尔

被告方:RPS资源财产服务有限公司,威廉·贾兰德,卡里恩·贾兰德,坎迪亚·西万内华朗,布里特·马修斯,埃里克·史瑞曼,理查德·泰勒,詹姆斯·威尔逊,W.H.博斯利有限公司以及加拿大皇家银行

被告方辩护人:加拿大皇家银行,凯瑟琳·弗兰西斯;威廉·贾兰德自辩

审理时间:2010年7月1日,2日,4日,7日和8日

审批人:帕蒂洛法官

原告约克区第890号共管物业法人(下文简称“物业法人”) 基于被告对其造成的侵害提出索赔,控诉被告RPS资源财产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RPS公司)和威廉·贾兰德违反信托责任,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行为上欺骗、使诈,并且没有遵守(安大略省)《共管物业法1998》S.O.1998,c.19.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原告同时控告加拿大皇家银行违约、玩忽职守以及侵占资产。

基本案情

原告是根据《共管物业法1980》第84章节修订法案所成立并注册的共管物业法人,注册目的是对位于斯蒂尔东大街4300号的共管物业(Pacific Mall Toronto,也叫做太古广场)的财产和资产进行管理。

太古广场是一个零售型商场,始建于1996年至1997年之间,是根据1990年代早期,大量中国移民来大多伦多地区定居而构想出来的。创建这个零售商场是为了能够让大量的中国移民完全独立地在一个商场里进行他们自己的商品交易。商场建成之初总共有700个物业单元,但经过不断的合并,现在实际商铺总数接近于400个。

加拿大太古广场

该共管物业由商场业主中选出的7位直接代理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运营,其中有主席、秘书、出纳和其他董事。董事会基本上每月开一次例会,并会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对全体业主报告所有的运营情况,如果需要,也可临时开会。从一开始,董事会就负责监管商场的运营,并制订了各种规章,同时将日常的管理运营工作交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

起初,1997年9月,董事会与一家名为“生活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同意该公司对整个商场进行运营管理,以及给董事会提供相关管理政策建议。同时,董事会与在太古广场中开设了一家分行的东亚银行之间有一些金融业务往来。

2002年,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开始对“生活物业”在商场管理运营上的表现表示不满。最终,董事会终止了与“生活物业”的合同,并又雇佣了RPS公司对商场进行管理。2002年10月9日,董事会同RPS公司达成了管理协议。RPS公司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对董事会负责,接手商场。

同RPS公司的管理委托协议为期3年,分为1年的完全管理加2年的相互监督管理(“1+2”协议),在“管理协助和责任”的前提下制订了一系列条款,其中“物业法人基金”(Corporation Funds)一条有如下文字:

依据安省共管物业法、本共管物业章程及细则,代表物业法人收支所有款项,即刻存入在加拿大特许银行或信托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并由经理人保管在物业法人唯一名下,接受董事会随时的监督。

支出项目

使用物业法人账户或是其他账户支付款项时,支出不能超过2,000加元;超过2,000加元的支票,必须由能够代表董事会意见的官员进行签署。

当RPS公司成为原告的物业管理公司后,就建议原告将其银行账户由东亚银行转移到加拿大皇家银行并获得同意。原告的储备基金仍保留在东亚银行。

威廉·贾兰德是RPS公司的主要决策人,在他的作用下,RPS公司与加拿大皇家银行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02年11月20日,RPS公司的高级会计坎迪亚·西万内华朗先生(下文简称“坎·西”)给加拿大皇家银行发了一份传真,要求马上以YYC890的账户名(太古广场)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加拿大皇家银行马上给RPS公司开设了账户编号为100-791-3的物业法人关联账户。开设该账户并进行金融业务的决定是由贾兰德在2007年11月28日签字确认的。银行账户的签约卡上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9日,名称则是“RPS资源财产服务有限公司”,在这下面用是一些手写字样:“YCC890/RPS RPS Resource Property Service Ltd.”(“约克区第890号共管物业法人/RPS资源财产服务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28日,物业法人的董事会执行了一项决议,分别给予贾兰德以及坎·西两人自由可支配金额为最高100加元的支出;任何超出100加元的支票都需要同时得到物业法人的任意两位董事的同意。但证据中并没有显示这个决议的任何一份复印件提供给了银行。

2004年9月28日,加拿大皇家银行收到了来自于RPS公司的一份传真,通知原告方两位新董事的职称和名字。

2002年12月1日,太古广场的全收部入由RPS公司暂时代为保管,所有的开销将从中支付。当开销的费用超过100加元时,RPS公司需要准备支票并提供两位董事的签名以及填写保证人的补充信息。

每月董事会例会,RPS公司都要提供一份填写详细的议事日程以及物业管理经理报告给原告;银行会把每月详细的财务报告、关于账户阶段性问题的回复同陈述报告一起寄给RPS公司。

贾兰德对RPS公司的出售

直到2004年7月公司并购之前,贾兰德都是RPS公司的总裁同时是公司的主要股权持有人。2004年5月,贾兰德同意将RPS公司的掌控权转交给布里特·马修斯先生,前提是马修斯先生要承担RPS公司的债务。马修斯在物业管理方面拥有先进的经验,他又找到了他的朋友——喷涂承包商埃里克·史瑞曼,将他拉进了这个并购项目的合作之中。

2004年7月2日,双方签署了合作文件,文件规定贾兰德转让80%的控股权给马修斯,自己保留20%。至此,马修斯成为了新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唯一执行董事。当并购在2004年11月1日完成之后,RPS公司的控股权为马修斯30%,史瑞曼30%,贾兰德20%,坎·西20%。最终,实际成为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唯一执行董事的是史瑞曼。

2004年11月19日,坎·西先生在给史瑞曼和马修斯的电子邮件中提到“408,000加元只能在下一周存入商场的账户之中”。在他们收到邮件不久后,坎·西告知他们RPS公司已经向原告借了这笔钱,并肯定稍后会还上。对坎·西和贾兰德的答复不满意的史瑞曼,于2004年11月23日辞去了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并放弃了其在RPS公司的控股权。与此同时,马修斯也放弃了其在RPS的控股权。无论是史瑞曼还是马修斯,都没有参与或是接受关于RPS公司信托基金的交易。

原告方终止与RPS公司的协议

2005年1月,出于对一系列事情的担忧以及对RPS公司服务的顾虑,物业法人董事会终止了RPS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随后,原告又重新雇佣了“生活物业”,其在2005年2月接手了太古广场的管理工作。

塞尔文·帕斯先生作为“生活物业”的负责人,对太古广场的管理权转回到“生活物业”密切关注。在原告的操作下,初始时的关于资金流动的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帕斯先生没能够从RPS公司那里了解到更多有用的信息,所以在2005年2月1日,他致信给RPS公司要求一份财务报告以及银行2005年1月31日之前的账户相关问题说明。由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之后他又再次致函。原告与RPS公司双方的律师也对此相当关注。最终在2005年2月28日及3月1日这两天,帕斯先生收到了一些RPS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但这些信息显然不是他所需要的完整的信息。

基于这些不完整的信息,帕斯先生发现并证明,在2004年2月4日以及2004年11月,一笔总值达370,381.47加元的资金(分两次)在网上由加拿大皇家银行转入到了其他银行的账户之中,加拿大皇家银行在账户说明之中把转账人标记为“WWW”,同时在RPS公司的账簿上,这笔资金被写为原告方的“预付款资金”。帕斯先生在2005年6月3日递交给物业法人董事会的报告中报告了这些发现。

2005年6月3日,帕斯先生致信给加拿大皇家银行,建议其提供未获得原告授权允许却在2004年由账户中转走的总额370,387.47加元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具体日期、转账的金额和资金被转入的账户等。

在收到了信件之后,加拿大皇家银行给出了回复并证明,两次转账都是由加拿大皇家银行转入了RPS公司的账户,转入账户分别为RPS公司的一般财务账户、工资账户、第二信托账户以及另外两个受托账户。

2005年7月5日加拿大皇家银行关闭了RPS公司在其银行的所有账户。

2005年8月,RPS公司终止了其一切的商业运作。

RPS公司的行为

由诉讼中所提供的文件可以明显看出,在2001年早些时候,RPS公司就开始了对受托账户资金的挪用。坎·西证明并指出,当他2000年加入RPS公司的时候,如遇到丹尼尔斯联盟或是贾兰德的其他公司比较需要资金来运作的情况,其就会私自挪用受托账户的资金,待稍后丹尼尔斯或是RPS公司有了钱之后,又把挪用的这部分金额补回去。坎·西还提到被挪用的具体账户及金额多少都是由贾兰德来决定的。

从2003年开始,RPS公司开始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自身的运作,或是用来偿还其他的委托人,资金的流动都是内部的,每次都由坎·西用RPS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银行的各个账户进行内部转账这种手法来操作。每月的银行转账报告中所标出的转账记录均标记为“WWW”。坎·西递交给原告的报告书中将这笔内部资金转账定义为“预支付费用”。2003年的内部资金流动金额超过400,000加元。

整个2003年,RPS公司都在利用网上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流动,在该年末之前,RPS公司保证并确认了其在整年中挪用过的资金都已经重新归入到了账户之中,此举是为了使得原告方的审计员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看账户有任何问题,原告方审计员并没有发现账户与加拿大皇家银行年终所提供的账户信息以及账户本身的记录有任何的差异。

RPS公司在2004年继续使用受托账户中的资金用以公司运作,之后用相同的手法归还到委托人的账户之中。2004年2月和10月,RPS公司分别从账户中挪走了总额达408,381.47加元的资金,分别转入了其公司下的运营账户、工资账户、一个信托账户以及两个受托账户。2004年11月,RPS公司将38,000加元转入账户,2005年早些时候,帕斯先生在终于获得的一些关于RPS公司的财务信息中发现并证明了账户金额有多达370,381.47加元的缺口。

坎·西在2004年11月19日给史瑞曼和马修斯的邮件中说,他和贾兰德需要408,000加元,这笔钱要转入到原告的账户之中,以避免原告的审计员在财政年度报告中察觉到账户的异常。但是由于原告方在2005年1月早些时候突然决定终止与RPS公司的合约,导致这笔钱没能及时存入账户,就在这段非常时期之中,帕斯先生最终发现了账户资金被挪用过的情况。

责任认定

RPS公司的责任

RPS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银行利用各账户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为他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了其他委托人的利益,都破坏了他与原告之前所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根据物业法人董事会在2002年11月28日作出的决议,RPS公司在未能够获得原告方主席、秘书、出纳以及其他董事授权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权力动用账户里超过100加元的资金。

更为重要的是,RPS公司把账户上的资金挪为己用,同时也承认自己违反了信托的事实。根据《共管物业法1998》第115条(1)款的规定,个人代表共管物业法人接收资金,或为其利益接纳管理资金的,其为该部分资金的管理和支配,需对共管物业法人负责。根据诉讼材料上的证据显示,坎·西和贾兰德也承认所接收并保存到账户中的资金是属于原告的。

所以,RPS公司挪用总额370,387.47加元资金被认定为违反合约、违反信托原则。

贾兰德的责任

由于贾兰德知道账户里的这些资金是属于原告方的信托资金,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RPS公司把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填补自己商业上资金的短缺,这明显已经违背了双方当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贾兰德不仅明确地清楚RPS公司的这个行为,并且(以其对公司的支配权力)他有能力使得这一违约及违反信托的行为发生。

所以,根据“知情协助原则”(knowing assistance),由于对总额高达370,381.47加元的资金进行了挪用且违反了信托原则,贾兰德对原告方负有与法定信托公司同样的责任。

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责任

加拿大皇家银行知道RPS公司的业务是为其委托人管理物业及资产,并了解到其中一些业务是共管物业管理。没有证据能够显示在2001年11月早些时候RPS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银行所开设的用于其委托人进行商业运作方面的账户(译者注:即那些被挪用资金的账户)有任何信息上的、关联上的或是操作上的不妥。RPS公司在加拿大皇家银行所开设的账户无论是自己的商用账户亦或是为其委托人开设,均使用RPS公司的名字,一些账户之中就包括了信托资金账户。因此,加拿大皇家银行一直按照此规矩为RPS公司开设账户,并没有什么异常的状况。即使账号是原告方自己用于商业行为,也是需要RPS公司的账户名及密码才能够进入到账户的网上银行之中。

进一步来说,没有证据显示,在整个账户运作期间,加拿大皇家银行能够掌握RPS公司在对其内部各账户进行操作时的信息、关联或是目的,或能够清楚状况,且能够怀疑到RPS公司正在进行的操作是违反信托的行为。

由于网上银行的转账不像支票一样需要得到银行的授权和许可,所以RPS公司在网上银行进行的一次次转账是根本不需要加拿大皇家银行进行授权的。按照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观点来看,转账只能是受原告方或是RPS公司进行授权的。由于缺少询问责任,加拿大皇家银行没有义务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其法律依据是《银行法1991》46章437条(3)及(4)款,以及阿亚瑟·安德森有限公司 诉 多伦多领土银行(1994)判例。

根据以上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加拿大皇家银行是蓄意的、在知道情况下帮助RPS公司违反信托。由于对事实及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加拿大皇家银行不能够被认定适用“知情协助原则”,不用对原告方信托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

结论

综合上述原因,判决认定原告方对RPS公司的违约、私自行为以及违反信托的指控成立,对贾兰德违反信托的指控成立。贾兰德及RPS公司需要归还所挪用的370,387.47加元,并需要按照庭上审判法所给出的2004年11月30日当日的利率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方对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起诉。

(案例提供/王成 翻译/杨帆 编辑/王正)

(原载于《现代物业》2011年第12期/总第2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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