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出炉 首次规定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监管

物业之家PM86.COM讯:26日,记者从哈市人大获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正式出炉。针对目前哈市物业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了破解措施,在强化物业属地区域管理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

改革物业管理模式

据悉,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局限于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单一模式。而《条例(草案)》在完善市场化物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无人管的老旧住宅纳入进来,作为新的物业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还对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做了相应规定,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格局。

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原来哈市仅把哈市住房局作为实施物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都被排除在物业行政管理主体之外。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市、区县(市)、街道三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代行召集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管理物业的决定和执行组织,但目前哈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仅占10%左右。《条例(草案)》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实际,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业主请求,由社区代行召集业主大会。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擅作决定的实际,则规定了制约措施。

启用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同时,规范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被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和重大服务类质量事故时,用于应急处理。此外,哈市还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向社会公布结果,业主可根据等级选物业。

增加调解仲裁机制

《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调解、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调解机制。重大物业纠纷,则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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