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价服[2007]41号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2004年12月29日,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印发《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价服[2004]96号)实施以来,为物业服务和规范收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构建和谐小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改宿价服[2004]96号文件部分条款。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价服[2004]96号)第十条“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后,在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3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物业小区普通高层、小高层住宅(有电梯)物业收费问题。物业小区普通高层、小高层(有电梯)的物业收费,按宿价服[2004]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基本物业收费和电梯运行费用两部分组成。基本物业收费电梯运行的电费和维护费等,因运行情况不同而异,实行按实每月单独建帐公开分摊到各业主。
三、关于物业小区普通住宅内部装饰装潢垃圾费问题。物业小区普通住宅在装饰装潢过程中产生装饰装潢垃圾,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其收费标准按宿价工[2004]15号文件执行,即居民个人装饰装潢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费1元/平方米。没有进行装饰装潢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关于普通住宅小区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问题。普通住宅小区业主的生活垃圾费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中的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内,小区物业公司不得再向小区业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