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事关千家万户安居乐业。昨天,《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我市(宜兴市)将参照该《条例》执行。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经常见诸报端,不少居民对该《条例》的实施非常关注。对此,宜兴日报社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我市物业管理中心副主任胡晓斌,对《条例》中涉及物业综合管理、业委会运作、业主信用、维修资金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实施“三位一体”综合管理

以往小区居民遇到各种问题,维权时第一反应便是找物业公司,可有时几番折腾,问题还是未能解决。《条例》首次强调了物业管理不再只是物业服务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情,赋予了街道(镇)、社区(村)更多职责。

《条例》中明确,物业管理应建立“三位一体”的行政管理体系,即“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管理即市物业管理中心对物业公司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强调了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等;综合管理由其他如公安、城管、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胡晓斌表示,这一体系的建立,有效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也让业主维权时可找对“门路”。

业委会运作有了“监督人”

目前,我市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93个。业委会承担着为各小区业主“发声”、维护相关权益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规范运作也时有出现,但因缺乏相关监管,往往不了了之。

据胡晓斌介绍,《条例》首次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人员,业委会人选的条件、职责、罢免、换届等多个环节和流程进行了逐一规范,并强调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条例》第9条还对业主大会召开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了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欠物业费影响业主信用

物业费的收缴,成为影响不少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的一大主因。物业费收缴率不高,直接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也侵害着诚信缴费业主的利益,并容易引发恶性循环,导致物业管理陷入僵局。而《条例》对信用管理体系的引入,则有望打破这一局面。

《条例》除了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考核、信用评价体系的同时,对业主行为也有了新规范。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意味着,今后欠缴物业费,将可能影响业主个人信贷等,甚至会像“老赖”一样被曝光。

专项维修可“先上车后补票”

据胡晓斌介绍,过去在房屋维修质保期5年内,若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保修。保修期过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可申请动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为业主购房时所交,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程序繁琐。且在一些空置率较高的小区,这样的规定显得不太现实。

此次实施的《条例》,在省相关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墙面渗水紧急维修的事项,同时简化程序,避免了每次使用维修资金都需经同意,再落实的窘况。《条例》实施后,再遇相关情况,可按急修流程来进行处理,以免耽误维修,影响房屋安全情况。(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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