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不交管理费就要被停水、电、气,您所在的小区是否发生过这样的情况?昨天下午,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住户停水、停电、停气。
该《若干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诸多内容,填补了《条例》空白,基本涵盖了我市物业管理各方面,对解决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领域中的有关典型问题,有了更为完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停水电气必须经过授权
目前,停水、电、气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用来催缴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容易激化物业公司与住户的矛盾。
《若干规定》明确,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但是,水管破裂、火灾等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物业公司及时报告小区违建可获奖励
对于违法改建、扩建物业专有部分,侵占物业公用部位兴建各类设施,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的各种行为,执法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
《若干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时制止小区违建等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以及区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业主可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选举表决
选举表决《若干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换届的若干重大问题也予以明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而当委员缺员50%以上时,业委会就无法履职、不能召集业主大会。《若干规定》因此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由街道办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
此外,针对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导致业主大会选举难、表决难的现象,《若干规定》增加了有关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的内容,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制定电子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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