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同意物业公司涨价,被该公司告上法庭,而法庭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要求。昨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并认为“如果价格确实过低,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协商”。

记者了解到,法院受理的是顺德容桂某海景别墅高端楼盘因物业费收费问题引发的50余件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据物业公司起诉称,该小区别墅的物业管理费用每套为每月65元到120元不等。因为收费过低,物业公司在接手管理后,便陷入几近亏损的境地,便提出提高收费标准,决定将别墅的物业服务费上调至每套120元到200元每月,上调后的服务费用价格依然控制在较低的价位,每月每平方米1元左右。

然而调价方案一出,小区业主反应不一,有支持有反对。在长时间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便将不同意调价的小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标准。

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大部分欠费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意见,物业公司当庭撤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也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价格确实过低,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协商。本案中,一方面,业主们虽没有直接和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上也存在一定瑕疵,但物业公司自接管小区以来一直对小区进行管理,实际上履行了合同,业主应当如约支付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加价行为本身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绝大多数业主的允许,该加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法官特别提醒,从保护双方权益角度出发,业主应当和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相对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时,不利纠纷解决。

物业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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