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未经自己同意,就私自将窗户改成门,物业公司将业主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今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物业公司诉称,住在6层的王女士私自将自家窗户改成门,通过更改户门可以下到5楼的屋顶。其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
王女士辩称,她是和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合同,和原告没有签订任何服务合同,因此原告无权告自己。她将窗户改为门并不影响别人,因为门是安装在自己家里,并没有占有公共空间。
另外,楼道有一扇窗户,外人通过这扇窗户能够很轻松就进到自己家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王女士说,她曾经向物业反映过此事,物业部门也承认该隐患,但是对方表示需要和开发商协商,因此就一直拖着没有解决。无奈之下,她只好自己安装了防盗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王女士还表示,小区其他住户也进行了类似改造,因此物业不能只要求自己拆除。她表示不同意恢复原状。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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