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之家讯:李先生入住8年来拖欠物业管理费万余元,今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追缴。近日,丰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怠于催收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诉称,公司对李先生居住的小区实施了规范的物业管理,为李先生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李先生自2004年11月12日起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起诉其支付2004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1日的物业费共计1万余元。
李先生辩称,他买的是二手房,未与物业签订任何合同,是物业公司失职;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且多年来从未向他催收物业费,其起诉2011年之前的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李先生和物业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交纳物业费。因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曾向李先生连续追索物业费,可认定物业公司明显怠于行使权利,法院采纳了李先生关于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其有权收取的物业费予以酌情扣减。综上,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物业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物业费共计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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