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新建标函〔2013〕14号),正式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XJJ056-2013,并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内容,同时后附条文说明。

《标准》在物业服务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服务内容进行了四个服务等级的划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四个服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级,也就是说,一级为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基础服务,而四级则为相对较高收费标准支撑下的高档服务。

《标准》为不同规模、不同服务等级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配备制定了参考标准,同时在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要求中加入了具备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相应条件;对不同服务等级下环境卫生的打扫频次、冬季冰雪的清扫时限、绿化养护的技术标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标准都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与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新建房〔2004〕4号)相比,《标准》更为规范、完善和细化,其各等级所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水平也相对提高,这对提升新疆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提升广大业主的生活品质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较高的服务水平必须靠相应的经济成本来支撑,相信与《标准》配套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体系也将尽快完善出台。

《标准》由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其间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并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这也是我区首次以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形式正式颁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附件下载:新疆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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