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物业费,再交房!”这似乎是商品房买卖的“老规矩”,但诸暨一位女业主却向这个“老规矩”发起挑战。磕磕绊绊,房子总算交付了,但女业主把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延迟交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42万余元。昨天,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赔偿女业主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损失56601元。
2003年9月,田毅丽(化名)和丈夫在诸暨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约定,只要把房款付清,就可以交房。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告诉田女士,必须先把一年的物业费预缴后,才能办理交房手续,并说:“这是公司规定。”
“应该是交了房,才产生物业费啊。就好比没有头皮,哪来的头发?”田女士坚持要求先交房,再支付物业费。双方都不肯让步,田女士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这一沟通,就是近10年。2012年8月,事情总算有了结果,田女士收到一份书面交房通知书,完成交房手续,并从交房后开始支付物业费。
拿到新房钥匙后,田女士委托律师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房对她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诸暨租房网上发布的价格,以同类地段小区每月房屋的租金计算,每月4000元,共106个月,田女士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424000元。
庭审中,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认为,田女士为了逃避缴纳物业费,才导致推迟交房。所以,开发商没过错,相应的责任应由田女士自己承担。
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昨天判决,田女士收到房产证之前(即2006年3月之前)的租金损失,全部由开发商赔偿,自收到房产证后至实际交付时止(即2006年4月至2012年8月16日止)的租金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其中的一半由开发商赔偿,另一半由田女士自行负担,上述两项损失合计为56601元,由开发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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