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刚买了新能源汽车,申请在临时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时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临时停车位能否安装充电桩?李女士告到法院去讨说法。

事情经过

说起打官司,李女士显得很无奈,她说自己的车位是临时车位,租期一年,要安装充电桩,首先就要物业公司在她提交的《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上,对车位使用情况予以确认并盖章。但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涉,对方就是不肯办。为此,李女士还打了“12345”市长热线,申请区住建局及街道等政府部门帮助解决,但还是没结果。最终李女士选择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对申请表载明的情况予以确认并盖章。

物业公司却认为:

原告李女士所谓的停车位实际上是小区内公共道路的临时泊车位,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李女士想要在泊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对于这种说法,李女士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四条有明文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管理单位拒不办理,是漠视国家政策。

法院审理认为:

李女士的停车位所在的区域是小区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固定车位。李女士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安装充电桩,属于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对车位使用情况确认并盖章,遂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固定车位的使用权人或者固定车位的长期承租方如果要求安装充电桩,原则上小区业委会等主体应该积极支持。本案中李女士承租的临时车位位于小区公共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该区域安装充电桩,应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故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求。

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鼓励的产业,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居民区,对推动产业发展,方便车主,具有重大意义,各相关主体对于车主的合理要求应积极支持并提供相关协助。李女士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李女士的车位符合办理充电桩条件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协助李女士办理相关车位使用权证明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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