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发改委、市房产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新政策自4月26日开始实施。新政实施后,南京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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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调

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 构建质价相符物业服务机制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还存在不衔接的情况,需要作出进一步调整、完善。此外,随着物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人民群众对物业服务品质需求不断提高。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有利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物业服务的需求。

此次《通知》提及的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执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指的就是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前,开发企业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而自行聘请开展的物业服务。

具体怎么调

服务等级调为5级 高层最高收费标准0.9元-2.6元/平方米/月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知》主要在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管理模式、非普通住宅认定等方面做了修订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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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服务等级方面,原有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较为复杂且操作性不强,此次修订后,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从基础服务、客户服务、公共部位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等7个最为核心的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

对于大家最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方面,记者看到,指导价新标准按照多层和高层建筑分设一到五级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多层一到五级最高收费标准范围为0.5-1.7元/平方米/月,高层一到五级为0.9-2.6元/平方米/月。值得一提的是,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

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而且,《通知》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不过,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适用范围

现有住宅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新项目执行新标准

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新的物业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也就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按照新标准执行,不是所有住宅小区收费都要调价,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现有的普通住宅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若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即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经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若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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