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芜湖绿地伊顿公馆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宣判,排除了28幢1单元除一楼以外96户业主中的15户业主不承担责任,判决81户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王德和等赔偿款共计50万余元。

2016年10月4日,芜湖市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栋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上,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排查,这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一直没有找到实际侵权人。受害人家属通过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紧邻案发地的28幢楼一单元(除一层外)96户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671元。

2017年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去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所有权人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此外,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卜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96户业主被告中,15户业主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都已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28幢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28幢1单元住户表示门禁长期不关闭,对此福田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反驳。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地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

镜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671元;其中,被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计15.2万余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被告共计134名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每户各给付原告赔偿款439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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