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29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以及电话的方式提出。

房屋空置一年以上

物业费要减半

说到物业公司,可能很多小区业主首先关心的是物业费,空置的房屋该不该交物业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情况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放弃共有权利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加收手续费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小区公共区域内收益

归全体业主共有

不少小区内的电梯、公共宣传栏时常张贴广告,可能会有人疑惑,这些登在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最后归谁了呢?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除了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住宅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老旧小区可建经营性用房

收益用作小区维护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老旧小区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

在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老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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