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报于去年5月19日以《通过虚报骗取一级资质 馨居佳物业公司资质被撤销》为题进行报道后,涉案物业公司被撤销一级资质一事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时至今日,馨居佳物业公司并未受到任何处罚。
去年1月,深圳市馨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其骗取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并予以公告。据悉,这是全国首个被公告撤销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建部发布的公告称,经查,馨居佳物业公司在2008年资质申报过程中,通过虚报管理人员的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此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记者从网上公开招标的信息了解到,馨居佳物业自2008年骗取一级资质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承接了福建省龙岩市人民广场、龙岩市部分市政道路、龙岩市行政办公中心、龙岩市会展中心、福州市国税局、山西省晋城凤凰山矿等项目的物业服务和道路清扫业务。
该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于今年1月底调查后发现,国家住建部于去年1月9日已作出撤销馨居佳物业公司一级资质的处理,该公司于去年2月16日向广东省住建厅申报二级资质的申请,广东省住建厅于去年5月作出准予二级资质的决定。
该执法监督办公室在有关文件中表示,从该公司的申请报告“物业管理项目情况”栏目所填报的10个物业管理合同中,有7个项目属该公司在持一级资质期间所承接的项目。而广东省住建厅在二级资质审核过程中据此认为该公司具有“良好经营管理业绩”,显然证据不足。对于广东省住建厅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建议其加以整改。
据了解,《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因此,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执行。
深圳市住建局认为,由该局对馨居佳物业公司的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该局于8月22日指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馨居佳公司2008年“虚报管理人员、骗取资质”的违法行为,已于2008年11月7日取得一级资质证书时终了,迄今已超过了两年期限。
深圳市住建局在相关文件中表示,经调查核实,馨居佳物业公司目前已符合一级资质申报条件,并于去年6月11日经广东省住建厅核准为二级资质。因此,馨居佳物业公司“虚报管理人员、骗取资质”的违法行为已经予以纠正。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无资质还是骗取资质,都属于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违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为。馨居佳公司2008年骗取一级资质行政许可,利用骗取的资质不断获取违法所得,形成的违法状态持续到2015年1月被撤销之日,属法律明确的继续状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制网深圳9月27日电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