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大会自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业主。

由于业主大会有法定的解聘权,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无服务期限和服务期限长短的约定,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当约定有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时,现实上不能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小区物业服务如何进行开展值得我们思考。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自愿退出服务时小区的物业服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自愿退出服务的原因主要有:

1、小区规模较小,物业企业的收支难于平衡;

2、小区环境复杂,物业企业服务管理困难;投入成本较高;

3、由于物业自身经营不佳,难于胜任小区物业服务管理。

前期物业企业打算期满即退出小区物业服务时,应当提前一至两个月书面告知小区业主和建设单位。避免小区生活秩序混乱,让业主有提前的相应准备措施。这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搞突然袭击期满即撤出小区而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小区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期满即撤出小区的通知后,业主应当迅速开展以下工作,以便使小区的生活秩序正常,业主的生活工作不受到较大影响:

1、每幢楼书面推举5-7名热心公益、有必要工作时间、责任心强的业主组成临时组织,这时我们不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要有面积和人数的“双过半”,以小区住户数15\1-10\1的人数参与推举为宜。由临时组织监督、接受前期物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数据和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并对供水、供电、卫生清运等事项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接交,熟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有益做法。

2、由临时组织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组成自我管理委员会对小区进行自我服务管理,挑选具有水电维修能力、卫生处理能力的业主进入自我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

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是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低于或者等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自我服务管理规约》要求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3、或者由临时组织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原来前期物业企业收费的基础上,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协商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由于该临时组织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对所签的新的物业服务协议,我们依据《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在新签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后,看作是事实物业服务合同来履行;这样能保证小区存在服务主体,生活秩序保证正常。

同时,建设单位在接到物业企业期满即撤出小区的通知后,可以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新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性质上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建设单位在签订该服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在物业服务费上的约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一物业企业收取的标准,在服务质量和资质水平要求上可以高过前一物业企业。这样才不损害业主权益。

对建设单位此时再次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笔者认为是建设单位在出售商品房时就对业主具有的义务,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建设单位选聘一次前期物业服务就可以了,而且,建设单位有法定义务保证在小区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一定有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服务。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自愿退出服务时应当积极和小区业主沟通,并及时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自己的选聘物业企业的义务,保证小区生活秩序稳定。

通过建设单位新聘的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方式是最快捷有效的解决办法。此时业主和业主的临时组织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积极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时小区的物业服务。

很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上,都约定有“本合同期满,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这种约定不影响业主大会的解聘权,关键现在是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不能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此时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前通知业主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的期限将于什么时间到期,物业服务仍由该企业提供的事由和规划等。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前期物业企业不退出小区继续提供服务,小区的生活秩序是能够保证的。只要小区业主能够接受原物业的服务,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应当说形成的是一种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理由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因此,小区的物业服务仍由原来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没有理由和依据插手小区的物业服务新签约问题,应尊重小区业主选择的权利;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不愿退出小区服务,而小区业主反对原物业企业的服务。此时小区的物业服务该怎样进行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尽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本合同期满,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果业主反对原物业企业的服务,依法应当认定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成立事实服务合同,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关系到百姓生活秩序和质量,并且业主大会是有法定解聘物业企业的权利,这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退出小区服务,强求业主成立事实服务合同的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一款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是支持业主反对期满后的物业企业应退出小区服务的。

此时物业企业仍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前公告业主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的期限将于什么时间到期。

在肯定原物业企业应当退出小区服务后,小区的物业服务,可以按照以上“一”所列的方案进行小区物业服务,即由临时组织进行自我服务管理、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新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等。

四、建设单位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行的通吗?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管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自愿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即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

笔者认为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不得有私利在其中。因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权利义务终止。此时,业主并未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如前所述,建设单位有义务重新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不过新聘的程序仍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选聘。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时小区物业服务问题,笔者认为街道和居委会应当向小区业主提供有益的帮助,防止小区出现秩序混乱的不稳定状况。

来源:《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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