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制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提出的一系列新制度值得关注。
《条例》草案提出,为解决业主自治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拟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拟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承诺的保证金;为解决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管理问题,拟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拟建立统一的物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物业管理;为构建物业管理诚信体系,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条例》草案还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拟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业主自治方面:设定了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筹备程序、资格确认、投票方式等业主自治内容;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的来源;
在物业服务方面:拟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退出及移交的条件和程序。
在物业使用与维护方面:拟建立应急维修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求物业管理协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
在行业监管方面:实行“大家事、大家管”,坚持物业管理属地化、物业服务市场化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中提到,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后,《条例》将根据大连市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和实施。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