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公司交纳了服务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其一,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
其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秩序维护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秩序维护员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公司发难。
误区二:物业公司什么都得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管理处及时维修。
一些物业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管理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管理者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因此呼唤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清道理。
误区三:“物业企业只知道收费,而我却看不到物业企业为我家服务了什么”
这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特征引起的认识误区。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强调的是物业的“共用”部位,而不包括业主自用部位,所以说,物业企业的工作多为“隐性”的工作,多数业主不能直观的看到。如:除了楼道和庭院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等我们能够直观看到的工作外,其它像对化粪池、检查井等地下管网的清淘、冲洗等维修养护工作、只有居住在楼房底层的受下水堵塞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对楼房屋面的维修和养护只有居住在楼房顶层的受屋面渗漏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外,其它多数业主往往体会不到也看不到物业的此类工作,其实他们(全体居民)时时刻刻地正在接受着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它、生产生活离不开它、安居乐业离不开它、文明卫生城离不开它……,而当前现实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却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
在此,希望业主能够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更要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涉及的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
来源:物业管理圈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