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该规定可以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明确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

目前,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3%-5%的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对于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投诉,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议书,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完成维修后,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情况,并于20日内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维修单位转账,将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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