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pg

日前,市物价局网站挂出《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里面有关于我市物业费、电梯费、停车费这些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费用政策调整。

总的原则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费

1、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

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中标价格执行。

3、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物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应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4、对物业管理区域明确、基本具备物业服务条件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

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专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

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page]电梯费

1、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电梯运行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确定,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2、既有住宅小区

电梯运行费已计入物业服务费之内的,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电梯运行费未计入物业服务费之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或电梯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电梯运行费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3、需要调整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

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

4、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

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使用人与开发企业或物业(电梯)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停车费

1、地上停车

在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业主大会决定之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室内(地下)停车

室内(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人防工程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3、购买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的

停车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自清垃圾不得收清运费

入住新房时,突然收取的垃圾清运费让不少业主瞠目结舌,对于这种情况,《通知》里已有明确规定,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其收取垃圾清运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通知》里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管理费等项费用。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屋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小区地上按年收费车辆鼓励优惠

《通知》里显示,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可按月收取的,但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对住宅小区地上长期停放的车辆按年收费的,鼓励实行价格优惠。

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以外的收费项目禁止收费,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page]物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电梯收费账目

此外,电梯卡、出入门卡首次办卡3张以内的免收卡工本费,超出部分或因丢失和人为损坏等原因重新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实际成本收取卡工本费。

已投入使用且无电梯卡、出入门卡的住宅小区,经改建拟采用电梯卡、出入门卡方式管理时,由业主大会或相关利益人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物业(电梯)服务企业应将住宅电梯收费收入单独列账,按实结算,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将在大连市价格信息网公示),其他区市县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按合同收费的,应注明依照合同;按业主大会决议收费的,应注明依据业主大会决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期限、价格、物业、停车场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及与业主日常生活有关的部分公用事业价格等。

售楼处应公示新建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等

《通知》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板),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实行公示。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大价发〔2014〕50号)、《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实施物业、停车服务的住宅小区。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物业、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点赞(2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