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文明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因此,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就成为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基本指标。文明社会赖以存在的一切重要价值,如公平、正义等都有赖于社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中国社会大规模公民获得“私有财产”是由住房体制改革开始的,是从1998年以后的“房改”开始的。而中国社会第一个意义深远,保护私有财产的政府文件是2003年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
笔者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第一批被选上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五年来,亲身经历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惑。一个社会走向文明,只建一座桥不行,还需要整个社会去维护和使用好这座桥!《物业管理条例》高瞻远瞩,从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把小区的自治权、立约权、管理权交给了全体业主,把小区的行政管理权以委托合同的方式交给了物业服务公司,而政府各部门则拥有执法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要在业主大会授意下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合同,这从根本上避免了小区的命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可能性。
五年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最大的问题不是条例本身的问题,而是业主的问题,是公民教育的问题。当《物业管理条例》把小区的自治权、立约权给了全体业主之后,首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业主不知道怎么用这些权力,或者不愿参与相关工作。就像一个人有了汽车,他不知道怎么开一样!而业主手中的自治权和投票权是重要的公民权力,它涉及整个小区乃至社会的安定、幸福!如此重要的权力,业主通过买房子就轻易获得,不会使用,不关心公共利益,缺乏基本的公民训练,导致一些社区问题出现!不要说自治、监督物业服务公司,业主自己形成一个决议大家共同遵守都比较困难。例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重大事项,如例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要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通过才有效,可实际上要找到这三分之二的票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把这么多业主发动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有了好的制度,还要把业主自身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保证物业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其实,对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公司自身的管理和政府的监管、执法。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有管理权,但没有执法权,导致一种很尴尬的情况:管,管不了,不管,失职。因此,出现了物业服务公司告业主有名额限制,业主告物业服务公司,法院较难受理的情况。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一崩溃,那么,在现实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业主有问题不能告物业服务公司,就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公司对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没有办法,为了压缩成本,获得利润,就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最终,整个社区陷入恶性循环,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正在演变成社会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自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它保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划清了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以及开发商三方的责任和权利。因此,需要三方深刻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并深入贯彻执行,互相尊重,并最终达到三方共赢的局面。另外,全社会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支持和理解也同样至关重要,特别是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的支持。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社区问题研讨会,在会上谈到了几个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落实,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全国都要重视物业管理,重视社区建设,不能继续条块分割。
物业管理这盘棋就像围棋,一个社区活了,管理好了,整个城市、国家就管理好了!通向文明的桥已经建好了,但怎么让全社会走这个桥,维护这个桥,走向文明,需要教育、立法、司法、政府乃至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
北野系北京知名业主、作家、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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